合同价格形式分为几种(合同价款的三种形式及内容)

确定工程价款的方式有哪几种?

合同价格形式分为几种(合同价款的三种形式及内容)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进行某工程建设所花费的费用,即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全部建设费用。它由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和预备费以及税金组成,从另一个角度看,工程造价又可分为单位工程造价、单项工程综合造价和建设项目总造价;从阶段划分,工程造价又可分为可行性研究的投资估价、初步设计的概算造价、施工图设计的预算造价、合同实施的结算造价和竣工验收的决算造价。

财政部、原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的合同价格形式包括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及可调价。住建部2013年12月11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第13条中,已将合同价款计价方式分为单价方式、总价方式、成本加酬金方式。《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50875-2013)也采用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合同价格形式。而在《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都采用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他价格形式的合同价格形式进行分类。

在不同的工程种类中,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是不一样的。如为招标工程,则应以中标时确定的中标金额作为工程造价,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的,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作为工程造价;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以经审查后的施工图总概算或者综合预算价作为工程价款;如果一时不能计算出工程价款,尤其是按照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以及据实结算的工程,即使不能事先确定工程价款,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如执行哪一年的定额,适用什么样的计算标准,以及如何签证和审定工程款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如何确定工程价款的方式的约定,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固定价格分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在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的调整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双方在合同中需要对工程价款的计算问题作出明确约定。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此种合同中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价格变化和工程量变化的风险,不利于发包人对工程造价的控制。通常在以下情形选择成本加酬金合同:一是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或者尽管可以确定工程技术和结构方案,但不可能进行竞争性的招标活动并以总价合同或单价合的形式确定承包人;二是时间特别紧迫,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如抢险、救灾工程。

以上三种计价方式并非完全相互排斥,在某些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出现多个计价方式混合使用。例如,在EPC项目中,设计采用固定总价,因为设计的成本可以大致预估;设备采购,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施工则采用单价合同,有时再附加一个最高限价作为成本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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