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系统参与者。法人系统参与者申请开立票交所资金账户的,应当向票交所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资金账户开户/变更申请表(法人)”以及出金账户证明材料。
①法人系统参与者使用基本存款账户作为出金账户的,出金账户证明材料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已取消的,提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申请表(复印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在人民银行备案证明材料(包含“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截图)作为出金账户证明材料。
②法人系统参与者使用一般存款账户或者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出金账户的,应当提供下列出金账户证明材料:
A.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因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由核准制调整为备案制,企业无法取得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申请表和基本存款账户在人民银行备案证明材料(包含“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截图)替代。
B.一般存款账户或者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申请表(复印件)。
C.一般存款账户或者专用存款账户在人民银行备案证明材料(包含“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截图)。
D.未使用基本存款账户情况说明,包括无法使用基本存款账户的原因及需使用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的相关情况说明。
(2)非法人产品系统参与者。非法人产品系统参与者申请开立票交所资金账户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向票交所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资金账户开户/变更申请表(非法人产品)”以及下列出金账户证明材料:
①与托管银行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含产品名称以及托管账户相关信息)。
②产品于托管行开立托管账户的开户申请表(复印件)及托管账户在人民银行备案证明(包含“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截图),托管行的托管账户名称须与非法人产品名称一致。
③若②中在人民银行备案的托管账户名称与托管行的托管账户名称不一致,由托管行总行出具托管账户相关情况说明纸质材料(加盖托管行总行公章或总行部门公章)。加盖总行部门公章的,另需由托管行(分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自由格式报文向票交所报送托管账户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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