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属下列情形之一,本校退回全部费用且不承担其它任何责任:
- 超出本校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联合办学除外);
- 本校未能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开课的班级;
- 因本校原因要求学员转班或延期开班(延期考试的不在此范围)造成学员退学的;
- 因本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学员退学的。
第二条:学员报名注册后:开课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学费的80%费用;完成1/3学时及以下的,核退50%费用;完成1/3以上—1/2学时退学的,核退30%的费用;完成1/2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费用。教材费、已申报考核的考核费不予退返。
第三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费不予退还;
1、 学员被学院开除学籍者,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2、 学员私自辍学或旷课两周以上者;
3、 经协商已经同意并办理转班者;

第四条:学员退费时间从学员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开课时间从所报班级的正式上课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学员要求退费应履行以下手续:
- 由学员本人或代理人向本校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并出具有关材料和凭证;
- 本校根据有关规定认为材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
- 本校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退费的决定;
- 本校认为可给予退费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核定退费金额,退给学员;学员或代理人凭本校的收据及学员证(二者缺一不可)可到本校报名处,签字领取退费;由代理人领取退费的,其代理人须有委托书和双方的原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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