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我于2011年8月1日到某公司入职,从事操作工工作,每月平均工资4000元,公司始终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2021年3月,我因临近退休年龄却未达到法定缴费年限,请求公司为我补缴2007年2月至今的社会保险费,遭公司拒绝。请问律师,若我以公司未给我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我经济补偿金吗?读者罗女士
【律师解答】
用人公司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代缴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订立时,用人公司不能通过与劳动者协商、约定等免除此义务。也就是说,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解除书面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结合您的情况,您可以就该公司未给您缴纳社保保险费为由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规定,该公司应当根据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计算您从入职至离职共计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参照上述法条之标准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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