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王琳律师解析:
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关系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牵连关系。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不能产生先履行抗辩权。
(二)当事人约定了合同履行的先后顺序。此构成要件是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作区分的重要构成要件,只有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才会有先履行抗辩权的产生,且先履行抗辩权是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才能提出的抗辩。
(三)履行顺序在先的一方未履行其债务。该构成要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三个构成要件相同,具体情况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参照上文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三个构成要件。
(四)履行顺序在先一方有履行债务的可能性。若履行顺序在先的一方已无可能再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那么其也就无权要求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合同,后履行方也就不必再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王琳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现执业于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以扎实的基本功及优质的服务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在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尽我所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