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科学技术评价活动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委托方、科学技术评价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诉和举报。申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委托方、科学技术评价监督委员会应当依照
《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对署名举报的,应当对举报人及举报内容保密。在对申诉或举报的问题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后,应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并听取意见。对匿名举报的材料,有具体事实的,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并确定处理办法。
依据
2003年科技部印发的《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第八章、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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