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五:
当事人主张的债权没有足够证据予以证明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该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案 件:云浮市亨达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潮州市亚太能源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案 号:【(2021)最高法民申1225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一、二审中,云浮市亨达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达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潮州市亚太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就买卖煤炭相关事项签署过书面合同,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拟购买煤炭的规格、型号、数量、价款及支付、质量标准、交付、验收等具体事项达成了口头协议,申请再审中也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一、二审判决基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未支持亨达利公司关于确认2074508.77元债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鉴于亨达利公司主张的债权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对于该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审查已无实际意义,本院不再审查。
· 小结 ·
在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对于诉讼时效形成了诸多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其一,房产租赁合同中,人民法院以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之日作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其二,债权转让前已超诉讼时效的,不因转让时发布催收公告而重新起算诉讼时效。其三,案涉主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主张其保证责任已过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四,诉讼虽未经法院实体处理,但足以表明一方当事人曾向对方主张过合同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其五,当事人主张的债权没有足够证据予以证明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该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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