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俞于2019年4月12日进入上海LFY公司从事营业员工作。2020年6月2日小俞顺产生育一子,并自该日其向公司申请按当时标准休产假98天,生育假30天。按总计128天假期计算,小俞休假应当至2020年10月7日止,但上述生育假30天内,遇到国庆假法定节假日3天,故公司通知其假期顺延至10月10日。由于2020年10月11日为周日,所以小俞直至2020年10月12日才回单位上班。2020年11月,公司结算小俞10月份工资时,小俞发现公司只计算了其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工资,并未计算10月1日至10月3日的工资,于是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了异议。人力资源部经理答复她,因为公司已经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中的生育保险,其生育期间的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其10月1日至10月3日在假期之内,所以不应该由公司支付。小俞听了用人单位的解释,似乎觉得也有道理,于是前往街道的生育保险经办窗口咨询,工作人员告诉他,无论其生育假期是否顺延,生育保险支付的标准均按128天计算。小俞觉得公司和社保工作人员说得都有道理,一时不知如何解决。笔者就借本文来为广大读者朋友们分析其中的相关规定。
一、本市生育假新措施落地,遇到法定节假日应当顺延。
根据2021年11月25日通过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条例〉的决定》,在98天产假之外,本市符合条件的夫妻中的女方,生育假将从原规定的30天,延长至60天。同时,在后附发布的问题解答中,也再次明确“生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实践操作中,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应当明确两个操作要点:一是60天的生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而98天的产假若遇到法定节假日则没有顺延的相关规定;二是生育假必须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所谓的法定节假日是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的:“(一)元旦;(二)春节;(三)清明节;(四)劳动节;(五)端午节;(六)中秋节;(七)国庆节。”因此生育假遇到双休日(周休日)是不用顺延的。
二、生育假遇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勿忘补发节假日工资。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因此法定节假日是带薪休假,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综合上述规定可以看到,生育假遇到法定节假日,可以延长相应的假期,这也就意味着生育假期与法定节假日不做重叠休假,而应当分别休假。
从本文前述案例来看,用人单位在结算小俞10月份工资时,不仅应当结算其复工后10月12日至10月31日的工资,还应该结算她10月1日至3日法定节假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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