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什么意思(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私立还是公立)

非营利法人,是”营利法人”的对称,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的法人。”非营利法人”的法律概念在我国系民法总则首创,在此之前,与”非营利法人”含义相同、概念最为接近的法律概念是”非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出现在《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条。该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含义相近的法律概念还有”非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等。比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则直接在规章名称中使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概念,用以指称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

为了规范非营利法人,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什么意思(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私立还是公立)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非营利法人既包括面向社会大众,以满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环境保护协会、保护妇女儿童组织、各类基金会等;也包括为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比如为互助互益目的(既非为公益又非为成员的经济利益,而是为成员的非经济利益)而成立的互益性法人(又称为共益性法人),仅面向成员提供服务,如商会、行业协会、学会、倶乐部等。非营利法人均不得分配利润,这是由其设立目的决定的。非营利法人如果在其存续期间分配利润,则与营利法人难以区分,背离非营利法人的设立目的。尽管非营利法人均不得分配利润,但在法人终止后能否分配剩余财产方面,为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与为其他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不同。为其他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可以分配剩余财产,但为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不得分配剩余财产。将非营利法人按照为公益目的设立和为其他非营利目的设立进行区分,有助于国家针对不同性质的非营利法人,制定不同的法律规范和政策措施,更好地促进各类非营利法人的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所称的”非营利”概念,是相对于”营利”而言的。”营利”相应的是指谋求利润,”营利目的”或”营利性”,就是指以谋求利润为目的。因此,”非营利目的”或”非营利性”的含义,并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无利润,也不是不从事经营活动,而是一个用以界定组织性质的词汇,它指这种组织的运作目的不是为获取利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将社会团体定义为”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4条第2款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也就是说,可以从事非营利性经营活动。

本条第2款对几种典型的非营利法人作了列举,但非营利法人并不限于这些具体列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还包括其他非营利法人。为此,本款使用了”等”字。对于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或者可能出现的其他法人组织,如果符合非营利法人的特征,可以归入非营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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