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XXX采购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具体年份】年【具体月份】月【具体日期】
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甲方和乙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充分满足甲方使用的要求,确保供货货物的尺寸、规格、质量符合合同规定,甲方发出的询价函与乙方发出的报价书中规定的内容与合同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本合同内的货物质量保证期为【 】月,自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期间如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维修或退换货,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天内免费派人维修、退换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
四、合同价格与支付方式
1.合同金额:本合同总价(已含税)为¥ (大写: )。其中不含税价 元,税率 %,税额 元。
总价指甲方的交货价格,该价格应包含货物价格、通关费、包装费、物流费、装卸费、保险费、在甲方指定场所的安装调试费、必要的培训费以及增值税等一切费用。在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下全部义务的情形下,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合同金额是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的全部费用 。
2.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在乙方提供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
3.质保金:本合同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 】%,合同质量保证期结束后,甲方支付合同尾款。前提是,乙方应完成甲方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维修和退换货等义务,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质保金。
4. 乙方的开户银行、帐户名称、银行帐号以本合同提供的为准,如有变更,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相关付款期限十天之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如未正确依照上述规定执行而影响相关款项的支付,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负。
五、权利侵害的防止
1.乙方保证,交付的商品不存在任何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指令或政策等或侵犯了第三者的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的情况。
2.如存在上述情况,乙方必须事前通知甲方,并应负责解决由此而产生的侵权纠纷。
3.乙方违反本条第1款的保证,而与第三方产生纠纷时,应对由此而引起的纠纷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对该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损失及费用。
如果货物或货物的任何部分,因最终裁决构成侵权,其使用被限制,乙方应自担费用并主动做出相应的安排:或为甲方获取继续使用受指控侵权的货物或货物的某一部分的权利,或用不会造成侵权的同等技术水平的货物更换。同时,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总金额【 】%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且不能免除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六、不可抗力
1.甲乙任何一方因自然灾害、战争、疾病或其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由(以下简称“不可抗力”),延迟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遭遇不可抗力事由的该当事人可免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甲乙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己方义务时,直至该当事人履行该义务止的期间,另一方可停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己方义务,而无需对该当事人承担任何责任。
七、乙方责任
1.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 】%的罚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2.乙方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届满后【 】天内仍不能交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3.乙方所交货物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同意或不能利用的,由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包换、包修、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4.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货物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乙方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返修或重新包装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6.质量保证期内,乙方逾期维修或退换货的,每延期一天,应按本合同总价【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维修超过【 】天的,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因此发生的费用直接从预留的质保金中抵扣,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乙方逾期退换货超过【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甲方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甲方应按规定日期向乙方付款。如果逾期付款,应就逾期付款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送达
1.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下列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亦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上述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当事人对电子通信终端的联系送达适用于争议解决时的送达。
3.合同送达条款与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均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十一、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条款履行完毕时终止。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 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账 号: 联系人: 电 话: 住 所: |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账 号: 联系人: 电 话: 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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