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不起诉可以分为三大类: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而法定不起诉又分为五种,分别是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常见)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常见)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而酌定不起诉只有一种情形:
6、情节轻微(常见)
存疑不起诉也只有一种情形:
7、证据不足(常见)
加在一起一共有七种情形,这七种情形中,第1种、第2种、第6种和第7种最为常见,下面就以实际案件来说明四种比较常见的不起诉情形。
没有犯罪事实不起诉案例 王某涉嫌***案
案号:***刑不诉〔2021〕3号
2020年,被害人甄某在乘坐列车期间,向王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0000元,用于购买头盔200个。王某接到货款后,与义乌代理商李某联系订购200个头盔,但因订购头盔量少交易未达成。王某将该笔货款占为己有,并与被害人甄某切断联系。
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与被害人甄某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双方达成买卖合意,被不起诉人王某并无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没有***罪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在收取货款后未如约发货并将货款非法占为己有,但在得知民警找他后积极退还了全部货款,没有侵占罪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不起诉案例 丛某涉嫌***案
案号:***刑不诉〔2021〕19号
2017年,被害人王某主动通过QQ聊天软件和被不起诉人丛某(女,已退休)取得联系,后丛某化名彭某,以一名年轻女子的名义通过QQ聊天软件、微信等与王某聊天。期间,以交往男女朋友为由,被害人王某以发微信红包、充手机话费和网上购物等形式向丛某共支出人民币3000余元。
不起诉理由:
被不起诉人丛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情节轻微不起诉案例 杨某涉嫌***案
案号:***刑不诉〔2021〕196号
2019年3月,杨某在本市某酒店,以帮助被害人魏某、秦某办理中石油一级采购资质,骗取被害人办事费人民币15万元。2021年5月,杨某退还魏某2万元;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卷显示:2021年6月,杨某的家属退还秦某某14.25万元,被害人对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提出撤案申请。
不起诉理由:
被不起诉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例
案号:***刑不诉〔2021〕603号
2018年7月至8月间,犯罪嫌疑人张某伙同瞿某等人以解冻捐赠人捐给国家资产为名***被害人冯某220万元人民币。
本案于2021年3月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理由如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瞿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是不是就是没事了
除了证据不足不起诉,其他情况下检方决定不起诉,可以认为当事人已经没事了。在证据不足不起诉这种清况下,如果公安机关找到足够证据,仍然有可能再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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