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四川某劳务公司员工徐某致电本报咨询称,2021年1月,他入职该公司,入职当日公司与其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入职后一个月,徐某发现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徐某询问公司人事经理,被告知需等其三个月试用期满,转正后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徐某当时虽有疑问,但经询问,公司很多员工均是转正后才缴纳了社会保险。今年4月,徐某试用期满后转正,但至今已经转正两个多月了,公司仍未为徐某缴纳社会保险,徐某又找到人事经理询问, 人事经理却未直接回复徐某。徐某想知道,从法律角度,员工以单位拒不买社保主动离职,可向单位追要经济补偿吗?
针对徐某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吴丹律师。 吴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据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若员工以单位拒不买社保主动离职的,可向单位追要经济补偿。
同时,吴律师认为,在具体操作中,劳动者需注意应明确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离职,且需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送达给用人单位。此外,也提醒广大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是强制性的义务,务必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避免发生此类纠纷。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