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这是不可抗力构成的三大要件,什么是情势变更呢?
原《合同法解释二》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现被《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吸纳: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简单分析一下二者的区别:
第一,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均已无法履行。但是情势变更并不导致这种情况,合同仍然可以继续履行,只是因为变更导致继续履行会发生明显不公平的情况。
第二,不可抗力是一种免责是由,但情势变更不是,什么意思呢?如果能够举证是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人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举例而言,卖方延迟发货,本来是要支付违约金的,但是是因为地震,楼塌了,人都在救援中心,那么不用按约定发货,也不用支付违约金。但是情势变更呢,他可能免不了责,还是上述的例子,因为当地***不允许再出售该批货物了,否则要交纳多少多少费用,结果卖方就没发货,此时双方可以选择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然违约责任不一定会免除,那卖方可能只需要承担一部分违约责任,具体承担多少,围绕着公平原则来分析,结合案情和情势变更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
第三,从表现形式上来看,不可抗力主要表现为一种灾难性的事件,比如爆发***,就属于不可抗力的一种,***很有可能导致很多合同无法履行。情势变更主要表现为某种变化,比如成本激增等。
为什么是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想要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前提是发生了“重大变化”,比如说价格只是一般的浮动,属于市场交易当中需要由买卖双方自己承担的风险,这就不能利用情势变更原则。
其次,在实践中运用情势变更原则,也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公平履行,维护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如果给对方造成了实际损失,也需要进行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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