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5种无效情形之间,存在交叉或者竞合的情况。
2.《民法典》对《合同法》第52条第3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无效的规定,继受改造为3个规范:1. 第146条,关于“通谋虚伪行为无效”的规定;2. 第153条,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3. 第154条,关于“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
【法律规范】
(一)《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理解适用】
一、《合同法》第52条的5种无效情形之间存在交叉竞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5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中,对第3种无效情形,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本文称之为“伪装行为”。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这5种无效情形之间,可能存在交叉或竞合的情况。比如,在该案中,《合同法》第52条第3种无效情形即“伪装行为”,与该条第2种无效情形即“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第5种无效情形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两者之间存在交叉竞合关系。
那么,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5种无效情形中,为什么第3种情形与第2、第5种情形之间,会发生交叉竞合关系?
原因在于,在《合同法》第52条对第3种情形的表述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其中,“非法目的”,在概念上不够精准,所指范围较为宽泛。根据这样的表达,所谓的“非法目的”,应当有狭义与广义、直接与间接的区分,一是狭义或直接的“非法目的”,例如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二是广义或间接的“非法目的”,例如危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然而,在《合同法》第52条中,其第2种情形即“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同样属于“危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即具有广义的、间接的“非法目的”;第5种情形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样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即具有狭义的、直接的“非法目的”。
因而,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5种无效情形中,第3种情形与第2种、第5种情形之间,必然会发生交叉竞合。
二、《民法典》对《合同法》合同无效规则的继受和改造
《民法典》虽然放弃了“伪装行为”无效的规范形式,但是它对“伪装合同”无效规则仍然进行继受和改造。
关于《合同法》第52条第3项,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看,其法律规范的假定条件,实际上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伪装行为;二是非法目的。对于这两方面的规范内容,在《民法典》中都有所继受和改造,体现在《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相关条文中。
(一)对“伪装行为”的改造
对《合同法》第52条第3项规定中的“伪装行为”部分,在《民法典》中演变为第146条关于“通谋虚伪行为无效”的规定。《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民法典》第146条的“通谋虚伪”规则,来源于《合同法》第52条第3项中的“伪装行为”部分,但是其并非专门针对其中“非法目的”的部分。因而,《民法典》第146条,只在第1款中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对于“虚假的意思表示所掩藏的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则在第2款中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对“非法目的”的改造
对《合同法》第52条第3项规定中的“非法目的”部分,在《民法典》中演变为两条规范:一是第153条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二是第154条关于“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其实《民法典》第153条、第154条的规定,在《合同法》第52条中都也相应的类似的规范。前已述及《合同法》第52条第3项中的“非法目的”部分,与第5项“狭义非法”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第2项“广义非法”即“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两者之间存在交叉竞合关系。
(三)对5种无效情形的整合
因而,《民法典》第153条、第154条的规定,既是对《合同法》第52条第3项的继受和改造,也是对《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第5项的继受和改造。其对《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第5项的继受和改造,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民法典》第153条“违法行为”无效规则,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实为对《合同法》第5项“狭义非法”无效规则,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规定的继受和改造。
第二,《民法典》第154条“危害行为”无效规则,即“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实为对《合同法》第2项“广义非法”无效规则,即“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规定的继受和改造。
三、结语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规则,进行了继受和改造,主要主体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对《合同法》第52条第3项进行了分解。分解为两部分:一是分解为《民法典》第146条”通谋虚伪”无效规则;二是分解为第153条“违法行为”无效规则,以及第154条“危害行为”无效规则。
第二,对《合同法》第52条第3项与第2项、第5项进行了整合。虽然在外在形式上,《民法典》放弃《合同法》第52条第3项的规定,但是实际上,将《合同法》第52条第3项的“伪装行为”部分,转化为《民法典》第146条的“通谋虚伪”无效规定;将《合同法》第52条第3项的中的“非法目的”部分,与第52条第2项、第5项相结合,并归入《民法典》第153条“违法行为”无效规定、第154条“危害行为”无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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