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版ZARA”拉夏贝尔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消息引发网络热议,拉夏贝尔公司发布公告称,将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的异议申请。目前,法院尚未作出是否受理该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本文籍此来梳理一下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相关法律问题。
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重要救济途径,并且在某些情形下是最后的救济途径。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重整申请和破产清算申请。本文就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问题,从申请原因、申请流程及申请受阻的救济等几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原因
立法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在赋予债权人破产申请权的同时,对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原因作出了相对宽松的规定,使得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大为减轻。
在《债务人企业申请破产清算需要具备何种破产原因?》一文中,笔者对于债务人自己提起破产清算申请的原因进行了详细阐述。与之相比,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原因集中规定在《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因此,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时只需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无需针对债务人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承担举证责任。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要件:第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第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第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在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如对申请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提出。如果债务人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不存在破产原因,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则法院可以推定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
二、债权人需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一)破产申请书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 申请目的;
3.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二)有关证据材料
债权人需提供能够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相关证据,如双方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对账单、催款函等,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以及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书等证据材料。
需要特别注意,债权人并非必须先行通过诉讼确认债权,之后才能向法院提起债务人破产申请。笔者经常接到债权人针对该问题的咨询,债权人担心自己的债权没有经过诉讼确认,或者没有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申请债务人破产,会被法院裁定驳回。事实上,如果法院依据债权人提交的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能够确定债权的真实存在,并且债务人在异议期内未能证明其不存在破产原因,则法院应当受理破产申请。
以下通过两个案例,来为读者列举,对于未经诉讼确认的债权,债权人在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应当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在(2021)京01破申513号案中,债权人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债务人北京线材储运经销部破产清算,向法院提交了《合作协议》、《欠款催缴函》以及债务人针对催款的《回函》,法院据此认定首钢集团对线材储运部享有到期债权。并且线材储运部在《回函》中表示无力偿还该笔债权,同时结合线材储运部向法院提交的资产负债表,以及其他执行终本案件,法院认定线材储运部符合破产原因,裁定受理首钢集团对线材储运部的破产清算申请。
在(2020)京01破申710号案中,债权人北京市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债务人北京万兴制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向法院提交了借款明细表、银行转账凭证、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欠款确认催收函等证据,法院据此认定服装进出口公司是万兴公司的债权人,有权申请对万兴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同时,万兴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所有者权益数额为负数,可以证明万兴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法院最终裁定受理服装进出口公司对万兴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三、管辖法院
在地域管辖方面,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在集中管辖方面,《企业破产法》未规定破产案件的集中管辖,2016年最高院制订了《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对于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进行了详细规定,但并未针对中级法院集中管辖破产案件作出统一规定,由各高级法院根据辖区内情况自行考虑是否由中级法院集中管辖破产案件。
因此,对于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案件,一般向债务人工商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如当地对于破产案件实行中级法院集中管辖,则向中级法院提起申请。
四、受理期限
《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第三款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此外,《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因此,对于需要补充、补正申请材料的,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得为了拖延程序不及时或故意分多次告知。
在法院未延长受理期限或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情形下,自法院收到债权人的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裁定受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2天(注:该期限未包括法院通知债务人所需的送达时间)。
此处需要明确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确定法院收到申请的日期,即法定受理期间的起算时点。《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该条规定便是为了申请人起算受理期间提供依据,债权人在向法院提起申请时,需特别注意要求法院出具其收到申请及证据的书面凭证,以该书面凭证所载时间作为法定受理期间的起算时点。如法院拒绝出具书面凭证,法律亦规定了申请人的救济途径,本文将在第六部分详细介绍。
五、申请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应当交纳申请费,申请费一般由申请人预交,但破产案件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待清算后交纳。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无需预交申请费,且债务人不得以债权人未预交申请费为由提出异议。
六、债权人申请受阻时的救济途径
所谓申请受阻,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交申请时,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未按规定向债权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或者未在法定受理期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导致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得不到充分保障。
在此情形下,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上一级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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