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为山东省某地的当地居民,拥有一房屋。2008年,山东省某地因城市发展修路征收包括谢某在内部分土地。2009年本地国土资源局下发了《征收土地告知通知书》,在村委的配合下清点了谢某地上的附着物,于本年10月与***签订了《搬迁协议》。
2011年某天,谢某与其他村民闲聊,发现周边村民的补偿比自己多很多,而且对于相关拆迁信息了解甚少,自己的补偿明显低于他人,便找到***要求解除协议,增加补偿。因协议已签,对方认为该协议在签订时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予解除,就这样双方一直处于协商不成的状态,为了要回自己应有的补偿,谢某想通过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找到了我们律问问。
案件结果:
受谢某的委托,我所承接了此案件。根据谢某提的诉说,我们律师团进行充分调查分析后认为,最大的争议点是在与谢某与***签订且已履行的协议,并且超过了法定期限处于不可撤销状态。但事实确实存在着违法征收、补偿不合理、不知情的情况。最终我方律师准备以“绕圈子”、“以打促和”的方式作为策略,一方面向相关部门提起公开申请,另一方面向法院提起解除补偿合同民事诉讼、违法征收行政诉讼,同时再将相关部门的回复提起复议。
就这样,两个诉讼多个复议,最终捷报传来,谢某与***重新签署了补偿协议,更可喜的是补偿金额比原协议多出三倍多,谢某最终维护了自身权益。
案件支招:
行政诉讼中只有起诉期限,没有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涉及的是实体诉权(胜诉权),起诉期限涉及的是程序诉权(起诉权),若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是法官对诉讼时效制度的片面理解,需予以纠正。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计算即通常所说的诉讼时效,一般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即“知道”应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行为内容及诉权和起诉期限,而非他人所说,口头告知的必须制作笔录,由相对人签字,非上述途径而得知具体行政行为的“知道”。而在本案中,征收人在征收土地时并未在任何文件中告知谢某起诉期限及相关规定。所以,就该案起诉期限可以适用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的规定,这样计算谢某在起诉时还有半个月的时间争取。
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的维权在法律解读与操作上难度相对于普通案件要高出很多,建议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在遇到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避免因为专业知识的匮乏而因小失大。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