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如下: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是关于合同解除后果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合同解除的后果有四种:

一、未履行的债务,不再履行;
二、已履行的债务,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
三、因违约而解除合同的,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并不因合同解除而失效,解除权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主合同解除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担保合同不随主合同解除而解除,担保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这其中较为复杂的是因违约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有赔偿信赖利益和赔偿履行利益两种观点,最高院也认为要区分不同情况来确定赔偿范围。例如,因国家法规政策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而导致合同解除的,比如新出的限购政策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得不解除的,这种情况下,即使某一方具有过错,可得利益损失也不在赔偿之列。
此外,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一般也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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