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质权人(甲方):
住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出质人(乙方):
住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丙方(债务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丙方为自然人时):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甲、丙双方签订了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甲方同意向丙方(以下合称“丙方”)提供借款。应丙方的请求,现乙方愿为借款合同项下丙方债务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质押财产
乙方以其有处分权的下列财产及其财产权利质押给甲方:
应收账款:
回款账户:(开户行: ;帐号: )
(开户行: ;帐号: )
(开户行: ;帐号: )
第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人民币 元、利息、罚息、逾期利息等;丙方应向甲方承担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滞纳金等;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险费、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执行费、评估费等)。
如果丙方未能依约履行义务,那么乙方必须立即足额向甲方偿付上述担保范围内的全部款项。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前条规定之债务,则乙方同意且授权甲方将乙方所提供之质押财产直接折价抵债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条 合同的有效性和特别约定
3.1 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乙方人身或财产发生重大事故(如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遭受自然灾害等)的影响。乙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乙方合并、分立、重组、股份制改造、隶属关系变更等因素的影响。
3.2 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借款合同、单项业务协议及其他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在主合同或其他担保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的情况下,本合同仍然有效;不受主合同或其他担保合同签订日期先后顺序的影响。单项业务协议有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3.3 各方在此特别约定,无论甲方对丙方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甲方均有权在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范围内直接行使质权。
3.4 如乙方为多人,则乙方中多人各为独立的质押人。即使乙方中的多人只有部分人签章,本合同仍即时对其生效。
第四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4.1 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乙方保证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已得到其股东会、董事会或相应的最高权力机构的授权且符合适用于乙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之规定。乙方若有违反其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担保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的承担和义务的履行。
4.2 质押担保期间,第三人对质押财产所有权、处分权或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优先受偿权提出异议或产生纠纷,则乙方应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3 质押财产发生权属争议、发生或即将发生损毁、灭失或其他导致质押财产价值明显减少等情形的,乙方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和保险人。
4.4 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产权关系的,乙方保证已告知质押财产其他共有人,并向甲方提供共有人同意本合同项下质押行为的书面证明。
4.5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除本合同设立的质押外,在质押财产及其财产权利上不存在其他任何的质押、留置和债务承担,也不存在任何所有权、使用权或处分权方面的争议或进入破产程序。
4.6 乙方确认,甲方、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等文件相关条款的,无须征得乙方同意,乙方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4.7 乙方已清楚地了解丙方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及丙方借款的实际用途,并自愿为其提供担保。
4.8 乙方对本合同及借款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全面通晓、理解并接受。
4.9 乙方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其信用状况。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第五条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5.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赠与、出租、转让、兑现或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5.2 如质押财产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乙方应立即书面告知甲方,并且乙方有义务告知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机关该财产已设定质押担保事宜。
5.3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权益的,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要求后的三十天内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非因甲方过错导致质押财产减少,乙方应在三十天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乙方不提供的,甲方有权处分质押财产,将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欠款或向第三者提存。
5.4 如本合同项下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日先于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的,甲方可以在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后兑现,并将兑现的价款所得用于提前清偿甲方所担保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也可以向第三方提存。
5.5 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接受甲方相应的检查。
5.6 甲方有权收取质押权利所生的孳息。
第六条 违约及质权的实现
6.1 丙方未依约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甲方可以采取与乙方协议将质押财产及其孳息折价抵债,向公证部门申请制作具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再由法院强制执行,请求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等方式行使质权。
6.2 乙方承诺本合同第一条4、5、6、7项下的退税/应收/贴息款项全部回到上述指定账户,并接受甲方监管,否则为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单方决定将上述全部款项用于清偿(含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或者提存,乙方应当无条件配合。
6.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同意且授权甲方将质押财产拍卖、变卖,或以质押财产直接折价或其他法定方式,实现质权:
6.3.1丙方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
6.3.2甲方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依法提前收回贷款或宣布债权提前到期的;
6.3.3丙方在借款合同及单项业务合同项下违约导致额度提前终止及单项业务合同项下丙方的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
6.3.4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危及甲方的质权;
6.3.5丙方违反与甲方的相关约定,可能危及甲方债权安全的;
6.3.6 乙方或丙方被宣告破产或解散的;
6.3.7 乙方或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6.4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乙方履行担保责任而向甲方支付的任何款项或者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
6.4.1实现债权的费用;
6.4.2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借款利息、损害赔偿金、滞纳金;
6.4.3主债权本金;
6.4.4、其他丙方未清偿的全部款项。
第七条 质押财产的登记、移交及注销
7.1 本合同签订后,需办理质押登记的,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办妥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间质押财产权利凭证原件交由甲方保管。
7.2 、本合同签订后,权利凭证需移交甲方占有的,乙方应立即将权利凭证原件移交甲方占有。
7.3 丙方或乙方清偿全部债务后,本合同终结。甲方应及时将质押财产权利凭证原件交还给乙方,并向乙方出具同意注销质押登记的书面证明文件,由乙方办理注销手续。乙方同意,上述领取质押财产权属证明文件原件及注销质押登记事宜,可由丙方代为办理。
第八条 相关费用
8.1 本合同项下有关资信调查、检查、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由丙方承担。
8.2 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险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乙、丙方承担。
8.3 乙、丙方授权甲方及甲方在其任何账户内扣收上述款项及利息。
第九条 合同的补充、修改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
第十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可通过以下第 种的方式解决:
10.1诉讼: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2 仲裁:向 申请仲裁,仲裁规则适用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都均有约束力;
10.3 其他: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各方有权签字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有权签字人: (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公章)
有权签字人: (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 (公章)
有权签字人: (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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