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2016年发布)
【立案追诉标准】
1、犯此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诉期限是五年;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限是十年;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追诉期限是二十年。
根据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如果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5倍执行。(即受贿罪是3万、20万和300万,非国家工作人员是6万、100万、1500万)。
【本罪分析】
一、本案中,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取B公司给付的好处费5000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被告人构成非国家人员受贿罪,且数额巨大,应判处五年以上,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本案中,被告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丙行贿140万,使其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构成行贿罪,且数额巨大,可以认为情节特别严重,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认为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的调整中,国家对此类犯罪的重拳打击显而易见,大幅度提高了此罪名的法定最高刑,即有原来最高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至无期徒刑,法定最高刑的大幅度提高,不仅可以引起更多企业公司的关注,避免了“无知者无畏”的犯罪态度,同时也提高了犯罪风险同时降低了犯罪率。在数年前,中国公民对此罪名了解不深的时候,许多人都认为给予员工、职员回扣,以钱换权的行为是无可厚非的,甚至已经达成了一种共识,就是这种“无知者无畏”的心理导致此类案件愈发频繁,小小的回扣与人情之后却藏着巨大的刑事风险。所以,避免此类案件的有效办法,不仅仅要靠国家的整治力度增大,更要注重国民的普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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