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相适应,是刑法的重大原则,它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做到适应。
刑法本身包含两个部分,即犯罪部分与刑罚部分。犯罪的概念就是一个人实施了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必须受到刑事处罚。从概念上讲,受到刑罚追究的前提必须是构成了犯罪。犯罪与刑事处罚是相当关系、对应关系,是彼此“前赴后继”的关系。
立法首先明确了刑事处罚体系,建立了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的责任负担方式和负担种类,从死刑、无期、有期、拘役、管制梯度层面做出了一种制度安排,并规定了附加刑,实行追缴财产、罚款及剥夺政治权利并列的处罚。这为贯彻落实罪刑相适应原则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在既有刑事处罚体系的基础上,法律还规定了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也规定了免于刑事处罚的情节。对同一种犯罪,根据行为人的表现和犯罪情形,赋予审判环节量刑时应酌情考量的因素,这就是法律上常讲的刑罚酌定情节。这些法定的量刑处罚情节,加之司法实践中把握的量刑酌定情节。共同为落实罪刑相适应原则提供了法律参数。
在具体定罪量刑时,一要有罪当罚,无罪不罚。刑罚只能施行于犯罪,而不能究及无辜。二要轻罪轻罚,重罪重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罪名及犯罪情节的轻重相对应,而不能轻罪重判,更不能重罪轻判,要坚决防止量刑上的畸轻畸重、罚不当罪。三要一罪一罚,数罪并罚。实施一个犯罪,相对应只做一次刑事处罚,若实施了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先要一罪一罚,最后刑罚累加合并,再决定实际应给予的刑罚。四要同罪同罚,罪罚相当。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很相近的罪行,应当处以轻重想近的刑罚,而不能出现“同案不同判、量刑不一”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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