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有哪些(合约与合同的法律意义)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范畴。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婚姻家事、继承、侵权、物权等行为,本文汇总了《民法典》各编所涉及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规定,便于读者集中、系统学习。

法 典 条 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事由】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的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七百零五条第一款【超最长租赁期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七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虚假表示合同无效】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八百五十条【技术合同无效情形】 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一千零七条【人体买卖无效】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有哪些(合约与合同的法律意义)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无效收养行为】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效遗嘱】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实 务 要 点

1.《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纯获利益的行为亦是如此,但这并不妨碍其代理人代理实施此类行为,如此规定也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种保护。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无效,无可补救,换言之是不能被追认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无效,对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评价即告结束,其不同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存在等待追认或拒绝追认的必要与可能。

2.《民法典》第146条涉及了两个行为,第一是虚假意思行为。由于虚假意思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所指向的法律效果并非双方当事人的内心真意,双方对此相互知晓,若认定其有效有悖于意思自治原则,且不符合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规定,故规定其无效。第二是隐藏行为。本条第2款未明确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此类行为效力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所谓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指《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节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与法律行为效力有关的规定。隐藏行为按照其情形,可呈现出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等多种法律效力状态。

3.《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中的“强制性规定”如何判断,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某些强制性规定尽管要求民事主体不得违反,但违反该规定并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有观点认为可按照“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进行区分,但效力性与管理性的界定依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则。第2款的解读在“公序良俗”词条中涉及,不再重复。

4.《民法典》第154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实施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条中的“他人”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国家、集体、第三人。此外,需注意恶意串通与虚假表示的不同。在虚假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中,行为人与相对人表示出的意思均非真意,而恶意串通的双方当事人所表达的都是内心真意,二者尽管都是无效,但不可混淆。

5.《民法典》第497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有三项,其中第2项、第3项是格式条款特有的无效情形。格式条款单方提供,对方没有进行实际磋商的机会,提供方可能会恣意追求自身利益而不合理分配风险,有违公平原则,因此,若格式条款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应为无效。但需注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无效,并不意味着合同整体无效,格式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6.《民法典》第506条规定了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约定的免除或限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责任的条款。一般来说,经当事人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承认其效力。但对严重违反诚信原则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是禁止的,主要类型为《民法典》第506条规定的两种情形: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民法典》第705条第1款所指的租赁期限无效,仅指超过20年的那一部分无效。

8.《民法典》第737条规定的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即为《民法典》第146条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具体体现。较为典型的情形是“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对此应适用借款合同相关规定处理。

9.《民法典》第850条中规定的非法垄断技术,是指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阻止其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或阻碍其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

10.买卖人体器官,既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绝对无效,《民法典》第1007条对此进行明文规定意在进行强调。

11.《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了无效婚姻的三种情形。值得注意的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作为婚姻无效的情形,是《民法典》对原婚姻法的重大调整。

12.收养行为的无效,依照《民法典》第1113条的规定,按照《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一章的规定及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13.遗嘱行为的无效,《民法典》第1143条列举了四类情形。第1款为立遗嘱人不具有遗嘱能力的情形,第3款为伪造遗嘱的情形,第4款为遗嘱被篡改的情形。这三种情况下,遗嘱人未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因此无效。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第2款规定,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而不适用《民法典》第148条、第149条、第150条规定的“欺诈、胁迫行为可撤销”的规定。如此规定,主要在于遗嘱自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已经死亡的遗嘱人无法再行使撤销权,因此将该类情形规定为无效而非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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