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为了更好地做好档案工作,使有价值的档案便于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1、鉴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分公司实际,对保存期满的档案进行鉴定,提出销毁意见以及对档案的保管期限进行调整。
2、档案的鉴定要采用直接鉴定法,即直接对档案的内容进行鉴定。要用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观点对每份档案材料进行分析、评价其价值,确定其存毁。
3、分公司各类档案的鉴定工作必须在分公司档案鉴定委员会的组织下进行。
4、分公司档案鉴定委员会下设专业鉴定小组,分别负责0-5类(文书)、6-9类(科技)、43类(会计)档案的鉴定工作。
5、各鉴定小组对经过鉴定准备销毁的档案,由档案人员编制销毁清册,并附一份销毁档案的书面报告,报分公司档案鉴定委员会审批。
6、销毁档案,要指派专人负责,到兴隆保密局指定地点进行销毁。销毁后,监销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及销毁日期,并会同销毁人员一起签名或盖章以示负责。
7、对档案的期满鉴定工作,一般情况下三年至五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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