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积金贷款政策(深圳个人公积金贷款额度)

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能否缴纳公积金?国企职工可以自己选择是否缴纳公积金吗?公司因***影响亏损严重,能否申请缓缴公积金?违规提取公积金将受到哪些***罚?

8月5日,深圳市人大官方网站发布了由深圳市***组织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该法通过变通创新,拟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将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也纳入范围,并将实施自愿缴存制。而违规提取则或将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提取和公积金贷款。

深圳曾于2010年12月出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综合性政策文件《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住房公积金制度自此全面实施。而***于1999年制定出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于2002年和2019年进行了两次修正,但相关规定已难以满足现实需要。深圳有必要结合实际,通过特区立法填补现行法规规定的空白和不足,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同时,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是促进城镇住房建设,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困难。住建部目前已就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问题开展相关调研,深圳正积极配合开展试点。此次立法拟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贷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并经批准后,探索采取发放项目贷款等方式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

下面跟小编一起来看深圳公积金政策今后可能出现的五大变化——

变化一

引入自愿缴存机制,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就业形式的多样化,非强制缴存单位职工要求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深圳现行制度是突出强制缴存。为回应社会关切和现实需求,《条例》拟规定,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这五类主体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以按规定自愿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这意味着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将拥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目前,深圳自愿缴存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在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并报送住建部,同时将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共济作用。

变化二

缴存基数拟按“月劳动报酬平均值”,鼓励津贴奖金也纳入范畴

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此前国家规定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以上一年度领取工资的月数后的数值。“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部分。

但现实中,深圳职工和单位对缴存基数的确定存在较大争议,有的认为缴存基数不宜规定得过于刚性,应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以适应多样的现实需求;有的则认为缴存基数应明确具体规定,以避免纷争。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条例》拟借鉴深圳社保缴费基数的有关规定,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是指单位向职工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平均值”。同时,鼓励单位将非按月发放的津贴、项目奖金、年终奖、季度奖等劳动报酬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范畴。

同时,《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缴存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拟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但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缴存基数上限”。

变化三

深圳公积金贷款政策(深圳个人公积金贷款额度)

亏损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公积金,每次申请不得超过2年

近两年受*********影响,部分企业经营出现困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评估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31日,深圳***期间申请阶段性缓缴、降低缴存比例和停缴的企业达7472家,涉及资金约7.01亿元。

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条例》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化解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的支持机制:一是单位存在亏损等困难情形的,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二是每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补缴。三是两年期限届满后仍然存在亏损等困难情形的,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应参会人数过半数讨论通过,可以申请停缴住房公积金。每次申请停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四是单位缓缴或者停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累计计算,单位破产清算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单位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变化四

职工追缴单位所欠公积金须3年内提交申请

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后,相关投诉案件随之增多,官方坦言存在五大特点:一是案件受理量逐年递增,从2012年的542件增长到2019年的37133件,涨幅达68.5倍。二是群体性事件占比较大,且近两年来200-500人规模最多,占比为32%;其次为1000-5000人规模,占比为16%。三是从“以离职投诉为主”发展为“离职投诉和在职追缴并重”,且在职追缴多为群体性投诉。四是追缴投诉涉及私营企业占比最高,达62%;其次为外商投资企业,占23%。五是约23%的单位被投诉时尚未办理缴存登记,此类单位追缴难度更大。

发生此类状况,一方面与经济运行周期有关;另一方面是由于住房公积金争议解决救济渠道单一,且现有规定未设置欠缴追缴申请时限,导致案件积压造成的。为此,《条例》作出两方面完善:一是明确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该中心开展调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同时,要求追缴的职工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按照规定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超过三年的,该中心将不予支持。

二是建立多元纠纷化解机制,鼓励单位和职工协商处理欠缴住房公积金问题,已协商确定了补缴方案或签署补偿协议,已履行或者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无新的事实和理由的,职工仍向该中心投诉单位欠缴公积金,将不予支持。

变化五

企业协助职工违法提取公积金将罚3万元

调查显示,目前深圳对部分单位为职工套提骗贷提供便利缺乏有效监管等,《条例》此次予以立法规范。针对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相关信息”或“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或者协助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都拟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而职工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的,将被限期改正,并可限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提取或公积金贷款;逾期不改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单位或者职工不按规定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都将被作为不良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并纳入相关征信系统。

意见反馈方式

有关意见和建议可于2021年8月16日前,通过寄送、电邮或者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办公室(意见建议请备注“《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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