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回执签收,是保险合同成立,体现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义务重要的一环,在保险理赔纠纷诉讼案件中,保险公司都会说明以下内容:
1.保险单上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字确认
2.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寄送了保单
3.投保人签收回执
今天分享遇到保单回执未签收,理赔纠纷的索赔案例;本案例是本人实际协助索赔案例。
案件信息:
保险信息:
2018年7月17日,经同学介绍推荐,杨女士(化名)为自己投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费8250元。轻度重疾,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费765元。交费期限为20年。附加轻症豁免。
保险事故事实:
2020年5月20日在郑州市第九人民医院诊断为“脑梗死,处理意见为药物治疗,定期复查”;
2020年6月9日,在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诊断意见为“考虑右侧基底节区腔隙性脑梗塞,请结合临床”。
保险拒赔:
2020年7月16日,保险公司发出《理赔决定通知书》主要通知为:解约退保费、拒赔。
2020年7月20日,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18030元。
被保险人索赔主张:
1. 投保时,保险公司未询问健康状况
2.《保单回执》上“投保人签字”处的签字不是本人所签
3.笔迹鉴定结果不是本人签字,予以证实
保险公司拒赔主张:
被保险人杨女士投保前患有高血压等,如上事实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我公司,且该未告知内容足以影响我公司对保险合同承保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及上述保险合同基本条款,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我公司决定解除保险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
1.笔迹鉴定可以证实回执单上投保人签字并非本人签字
2.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关于健康告知尽到询问义务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十三条之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保险人应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
4.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按合同约定赔付重疾保险金5万元,豁免后续的保险费
本案焦点: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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