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劳动报酬的诉讼时效(追索劳动报酬法律依据)

身在职场,很多劳动者从单位离职后,难免会与公司发生劳动报酬争议,如果不幸发生,就要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要及时走法律程序。经历过追索劳动报酬的人都知道,劳动争议有一个前置程序,诉讼之前必须先经过仲裁。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对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到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到法院起诉的必经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劳动关系终止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很多人离职后等过了很长时间后才想起来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此时如果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很可能已过了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不管公司欠你多少劳动报酬,可能就要不回来了。不信看看下面这个最新的追索劳动报酬的真实故事:

2015年12月,汪学东到南京先声东元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声东元公司”)从事水处理工作,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2018年5月14日,汪学东向先声东元公司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载明,“由于个人原因,本人想2018年5月15日离开公司,请领导给予批准”。先声东元公司批准后,与汪学东解除了劳动合同。此处,我们可以了解到先声东元公司与汪学东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这对决定汪学东追索劳动报酬的成败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2018年9月汪学东为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先声东元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43226.75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9875.62元。仲裁庭认为,汪学东离职已超过完整的一年时间,远远超过了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汪学东的各项请求事项,仲裁均不予支持。后来法院的一审、二审均以汪学东主张的加班工资已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

不甘心的汪学东申请再审,202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汪学东的再审申请。驳回的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汪学东最后一次领取工资时间为2018年5月8日,故原审法院认为2017年5月9日前汪学东主张的加班工资已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

公司明明欠自己钱,劳动者也有十足的证据,但由于时效的规定,合法权益却得不到救济,你说冤不冤。对于劳动争议,当过了申请仲裁的时效,公司实际上欠不欠你钱已不重要,因为无论是申请仲裁还是提起诉讼,你的请求都不会得到支持。法律为什么会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是一年呢?国家可能主要是考虑劳动者从单位离职后,督促劳动者及时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太长时间后,劳动争议的证据也很难完整保存,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就很难“扯”清楚了。

当然,法律的规定还是很人性化和完善的,不是说在任何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都一***切规定为一年。有三种例外情况:

第一,如果劳动者在职,不受劳动争议仲裁一年时效的限制。

第二,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追索劳动报酬的诉讼时效(追索劳动报酬法律依据)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重新计算的意思就是以前经过的时效都不算,从中止开始再算一年的时效。

第三,法律还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当劳动者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及时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时间来不及,要学会合理运用仲裁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规则“延长”仲裁时效的期间。否则,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法院会依法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失去法律的保护。最后,要特别注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话,要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还有可能丧失起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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