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明权,
是法官应尽的一项义务,是诉讼当事人享有的一项权利!
2002年4月1日起,我国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赋予了法官行使释明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
诉讼当事人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水平在所设计的水平线以下,
加之中国的民事诉讼实行的不是律师强制代理制度。
因此,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弱势是相当明显的。
“释明权,
便是法院为了救济当事人诉辩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
通过发问当事人的方式,以宣传一些法律规定,指明当事人的一些权利义务,
提示当事人,
以澄清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引导和协助他们正确行使法律权利!
释明权,
也是法院为救济当事人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存在的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
通过发问、提示,指导等方式,
以澄清或落实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
以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对案件事实,
和主要证据进行有效和积极辩论,达到正确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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