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近日,霍尊前女友陈露索要分手涉嫌欺诈,被警方采取取保候审。索要分手费为何会涉嫌触犯刑法?合法和非法的界限在哪里?
答:上海青浦法院法官提醒,“分手费”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给付分手费出于“自愿”,双方形成合意,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无偿性赠与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
“分手费”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基于男女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产生,通常在生活中用于男女双方感情破裂,恋爱、婚姻等关系解除后,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财产或精神损失。
根据《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具备下列条件有效:
1.意思表示真实( 男女双方形成合意,一方自愿无偿给付,一方愿意接受)
2.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刑法,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核心在于通过不法手段,迫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由此交出财物。
综上,索要分手费不必然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给付分手费出于“自愿”,双方形成合意,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无偿性赠与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

正常的索要分手费不会构成敲诈勒索,但是如果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来索要分手费,并且索要的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勒索,就有可能触犯刑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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