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条文】
第七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前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营利法人取得营业执照以及成立时间的规定。
【精解提炼】
1、营业执照系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和颁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制作和颁发。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条至第8条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特别注意:
(1)营利法人在取得法人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才能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法人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2、营业执照具有证明营业资格和法人资格的双重功能。我国《公司法》第7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 执照。营利法人在登记注册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营利法人即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申请设立登记的营利法人,其名称经法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可以使用该名称并以其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医疗法人对登记的名称享有名称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
3、未取得营业执照即开展经营的,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5条至第7条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1)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
(2)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3)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4、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能以法人名义参与民事活动,但与劳动者发生纠纷时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5、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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