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自由行为如何定罪(原因自由行为的认定规则)

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在《德国刑法教科书》中说,

原因自由行为是德语系国家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原因自由行为如何定罪(原因自由行为的认定规则)

按照通说,它指的是行为人有意使用酒精饮料或其他麻醉剂之类的物品使自己处于酩酊状态中,从而使自己丧失刑事责任能力;但因作为其无责任能力之原因的饮酒等行为之时该行为人尚有责任能力,因此该行为人实际上是在故意利用自己丧失刑事责任能力之后所为之犯罪行为的有责性缺失来希图规避法律,因此一般仍予以处罚。

太绕,简言之: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

在这里需要重点分析下关于喝酒和吸毒两种行为导致责任能力消失和降低的具体区别:

首先,社会生活中是允许喝酒的,但是吸毒行为是被禁止的,二者相比较,后者的危害性要远高于前者。

其次,关于喝酒。生理性醉酒(即日常喝酒喝多了)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不能从宽处罚。但是病理性醉酒(酒精中毒导致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是精神病的一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史,仍然饮酒导致自己丧失或降低责任能力,然后实施犯罪的,依旧要负刑责。

最后,关于吸毒。

案例:“甲在家中吸毒后产生幻觉,快递员乙前来甲家中送快递,甲以为前来送快递的快递员乙要杀害自己,将乙打成重伤。关于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个吸毒的人对吸毒后产生幻觉这种现象是有经历的,而且知道家中是随时出现人的地方,对这种幻觉和结果的产生有认知的情况下还没有防范和避免措施,至少可以认定是一种间接的故意,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且不需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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