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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陈彬
斯传
近日,一则关于济南“章丘地铁要开始建设了吗,安莉芳路地铁站牌已经到了”的留言和一张运送安莉芳路站的地铁站牌的照片在网上传开。站牌和现有济南地铁站牌相同,“安莉芳路站”字样旁还有“某某城”(当地一个楼盘)的字样,显然是楼盘为吸引购房者而私自建设,该项目售楼处沙盘区位图上同样有明显的地铁站标注。据悉,当地有关部门已对该项目进行处罚。
轨道交通规划线路还没获得批复,能不能建都成问题,更遑论线路走向、站点位置等。开发商如此急不可耐地拿来宣传,无非是要将地铁红利提前兑现,以便忽悠出更好的销量和更高的房价。只要房子卖出去了,至于将来地铁建不建,附近是否真有站点,开发商并不真正关心,也不会给购房者任何承诺,这是典型的虚假宣传。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2019年5月,济南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活动的通知》,也明确不得利用规划或在建中的学校、地铁作为楼盘卖点作误导宣传。但该楼盘不仅在售楼处和销售说辞上突出地铁元素,更是直接私设了假冒的地铁站牌,影响不可谓不恶劣。
曾有业内人士称,“我们要尽可能夸大项目优势,使用想象性、引导性语汇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有的开发商拿地不久,广告就会介入,规划尚不清晰、设计尚不明朗,就要将一片荒地描绘得“高端舒适”,十分考验广告设计者的“想象力”:“稀缺楼盘,坐拥宁静”,其实是“项目偏僻,人气不足”;“湖景洋房,水景园林”,其实是“有个小水坑,坑边有围栏”……凡此种种,从项目位置、道路交通,到周边设施、未来规划,一些房地产广告中充斥着不实之词。
近年来,各地消协组织受理的投诉中,涉及消费者住房方面的投诉居高不下,其中房屋质量、虚假宣传等一直是房产投诉中的突出问题。对被误导的消费者来说,想要通过法律途径告赢开发商并不容易。据法律专家介绍,除非“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一般的楼盘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仅是“要约邀请”,不是合同内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就算告赢,也无非是退房,考虑到房价上涨因素,购房者只能吃哑巴亏。
虚假房地产广告,主要靠地方行政处罚。但是这些处罚,与开发商可能获得的好处,并不成比例。比如这次济南的假冒地铁站牌,开发商的整改报告辩称“始终整体全部遮挡,我司未曾对外展示宣传”,然后宣布“已拆除完毕”,就算完事。当地有关部门倒是表态“已处罚”,具体如何处罚有待说明。对涉事企业而言,假冒地铁站牌,造成这么大舆论影响,所受***罚却不痛不痒,会不会心存侥幸?又会不会有开发商争相效仿呢?
拿什么打击虚假房地产广告,这真的是个问题。除了警示购房者要增强对房地产广告的鉴别能力,也应当考虑如何赋予消费者更多维权便利,建立类似***罚性赔偿的法律制度,以法律和市场的力量严打虚假房地产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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