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在公布之后,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有了一部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处罚法律用来指导执法工作,这将会极大地促进法治***的建设工作。
但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证据的采集和证明标准依旧没有一个准确的标准或规定。在《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这样一个契机下,如何完成一次合格的行政执法行为,如何通过证据将案件事实固定,并准确的证明案件情况,让行政处罚案件成为不可撼动的“铁案”。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证明对象
行政处罚作为一项行政行为,需要证明实体事实、程序事实、相关法律规范。
二、证据类型
参考《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的获取必须是符合法定程序,排除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内容。每个行政处罚案件中不一定会涉及到每一种类型的证据,但是对于一个行政处罚案件来说,证据越多,相互佐证的程度越高,案件事实也就越明晰。
三、证据的取得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收集的证据,首先要具备客观性,即指证据是可以被客观感知的,必须有客观的载体,简单来说,证据应当是可触、可听、可见的。其中证据反映的内容必须是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而不能是纯粹的主观臆断,如推断、猜测、道听途说等。其次证据必须与所证明事项具有关联性,即证据必须对案件事实的查清和行政处罚决定有帮助。最后证据必须合法,其中包括以下两点:
1.证据形式必须合法。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证据类型,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部分对证据类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取证手续必须合法。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调查行为就应当结束,不能事后补证。取得证据不能采用偷拍偷录的方式,既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还有可能侵犯商业秘密,亦或者通过暴力方式强迫取证。此类证据将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之规定依法予以排除。
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是其作为行政处罚行为依据的基本要求。
四、证明标准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任何国家机关进行活动的基本法则。我国在目前暂时还没有明确的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高度盖然性、《刑事诉讼法》中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结合《行政处罚法》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要求进行判断。
(一)程序事实的标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一定的程序条件,而这些条件作为行政处罚程序的每一个环节都不应当被简化,这些条件和程序性行为构成行政处罚程序性事实。行政处罚程序性事实主要包括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和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的事实;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对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复核的事实;依法进行听证的事实;关于回避的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未超过处罚时效的事实等。
(二)实体事实的标准。实体事实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法律依据等多个方面。
首先,行政处罚主体必须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执法行为,也就要求行政机关执法人员首先要熟知本机关“权责清单”明确执法人员执法权限和执法范围。执法人员在执法行为中必须至少有两名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其次,要确定行政相对人资格。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取得参与行政法律关系资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每一类相对人应当根据其特点收集相应的身份证明资料,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在询问相对人为法人的时候需要收集被询问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职务、工作职责,确保能够全面地回答被询问问题。如果被询问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还需要法定代表人授权,确保被询问人确为法人授权代表。
再次,要通过各类证据明确违法行为事实。违法行为的认定应当说是整个证据证明标准中最为复杂的一类。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收集的现场勘验、当事人询问笔录均应当由当事人确认内容并签字确认。现场的照片等电子资料应当记录拍照人、拍照证明对象、拍照时间、拍照地点等内容,在打印完成后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最后,法律依据的判定必须基于对事实的充分认定。在前述要求中将违法事实充分收集证据之后,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确定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这也就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对本行业适用的法律规定全面掌握,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才能准确找到相应的法律法规。
五、结语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要查明事实。并将所有案件相关证据固定、归档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参考依据,并充分考量案件的违法事实、危害后果、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综合评判并作出最后的行政处罚决定,才能让行政相对人信服,进一步提升执法司法质效和公信力,推动新时代行政执法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实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提供有力行政执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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