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外观设计专利被重复授权,该如何救济?
基本事实
外贸企业A公司拥有某款家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申请日为2018年12月27日,公告授权日为2019年5月7日),现发现其曾经合作的代工厂B公司将同样的外观设计向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并已经过了公告日(申请日为2020年10月26日, 公告授权日为2021年3月24日),A公司该如何救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自***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 ***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专利审查指南》
第四部分
第五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
5.1判断基准
5.1.1外观设计相同
外观设计相同,是指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相同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并且涉案专利的全部外观设计要素与对比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相同,其中外观设计要素是指形状、图案以及色彩。
如果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仅属于常用材料的替换,或者仅存在产品功能、内部结构、技术性能或者尺寸的不同,而未导致产品外观设计的变化,二者仍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
在确定产品的种类时,可以参考产品的名称、国际外观设计分类以及产品销售时的货架分类位置,但是应当以产品的用途是否相同为准。相同种类产品是指用途完全相同的产品。例如机械表和电子表尽管内部结构不同,但是它们的用途是相同的,所以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法律意见
1)根据《专利法》第四十条,对方外观设计专利权自2021年3月26日(公告授权日)已经生效,对方事实上已经获得该外观设计专利权。
2)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的“禁止重复授权“的原则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专利行政部门授予B公司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涉嫌违反“禁止重复授权”的原则。
3)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我方可以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宣告该专利无效。
4)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如果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如果对方已经开始实施该重复授权的专利,则构成侵权,可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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