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突破约束性限制,作出的行政许可撤回决定,存在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风险。以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4765号行政赔偿案件为例,在该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认为,从性质上看,本案被诉关闭行为实际上是对企业生产许可的撤回,从事实上看本案被诉关闭行为具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但行政机关在设定和撤回行政许可过程中,均应当遵循一定正当程序,本案中行政机关并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作出行政许可撤回行为时履行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正当程序,仅主张具备维护公共利益基础并依政策关闭并非作出关闭行为合法的充分条件,原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并不充分。
结语
基于行政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法》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如需公共利益撤回行政许可时,应严格遵守实体及程序方面的约束性要求。目前行政许可撤回制度虽因成文法律的滞后性尚需不断细化完善,但在依法行政及行政法律原则的规制下,行政机关撤回行政许可必须受到约束性限制将是未来立法的必然趋势,敬请期待。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