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解释)

【案例介绍】

刘某系某船务公司员工,双方订立协议,期限自2018年4月24日至2019年2月1日。2018年5月3日刘某在工作中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刘某申请仲裁,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72000元,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某船务公司支付刘某2018年5月7日至2019年3月4日停工留薪期工资48678元。某船务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认定刘某的停工留薪期过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本案中,刘某在工作中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其提交的病历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显示,至2019年3月4日其伤情仍需休息并接受治疗,故刘某主张支付2018年5月7日至2019年3月4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法官评析】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对停工留薪期如何认定的问题,规定的较为原则笼统。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作为认定标准。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未作出认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停工留薪期,往往引发争议。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停工留薪期的认定,一般考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能否提交医疗机构或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证明?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即劳动者应当提交相关医疗机构或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处于停工留薪期。本案中,刘某提交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且数份诊断证明之间具有时间上的接续性,故可以证明2018年5月7日至2019年3月4日,刘其处于停工留薪期内。

第二、劳动者主张的停工留薪期是否超过12个月?为遏制小伤大养、休工无期限等不良现象,《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即通常情况下,即使有相关医疗机构或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证明,工伤停工留薪期也不得超过12个月。本案中,刘某主张的停工留薪期未超过12个月,故不违反法律规定。

第三、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能否延长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即对于伤情特殊,确实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劳动者,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确认其停工留薪期能否予以延长,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无权作出认定。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对停工留薪期予以延长,其延长也不能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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