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修改内容(新旧保险法的对比)

最近不是某公司比较火,

刚好这个公司集团又有一家保险公司:

一些买了这家公司产品的朋友开始焦虑,甚至有一些阴谋论开始流传,说人寿公司把资产挪用到财富去了……

持有这种想法的朋友,心里想想就行,千万不要说出来。造谣是违法的。

说到底,还是担心保险公司倒闭和破产。

类似问题我们写过很多次,所以我们这次就长话短说了哦。

利益相关,把我的情况先写在前面:

  • 人大精算学毕业,保险产品开发出身,对产品没有特殊品牌偏好,擅长处理人身险理赔
  • 独立运营保险类自媒体接近5年,业内小有名气,对大部分公司都比较了解
  • 学习型人格,研究型人格
  • 收入稳定,人格健全

以后每次写评论类文章,我都会把个人情况写在前面,避免解释其他更多的东西。

近几年特别是2018年以来,监管文件频发、窗口指导趋于严格,监管比任何人都担心保险公司经营出问题

你所看到的、你可能觉得经营有风险的公司,可能早已经有监管的工作小组进驻。

像这种约谈总精的事,更是家常便饭:

只要是正经持牌经营的公司,都受监管的严格监督,也受保险法的约束和保护。

在经营稳健性、破产倒闭风险方面,建议你不必过分担心。

“不必过分担心”的意思是,比如已经买了保险产品的,不论是哪家公司,不要过度忧虑公司是不是会倒闭;

还没有买的,请把考虑重点放在产品和服务上,而不是每天纠结公司会不会倒闭。

最本质的是《保险法》。法律既是约束,也是保护。

《保险法》对于保险公司倒闭或破产时,投被保人的利益保护,有明确说明。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划重点,

“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达成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我来翻译一下,就是“必须有人接盘”

——还有什么,比法律更值得人信任呢?

说法律,是为了让你了解底层保障。即便真的破产发生了,你能受到什么保护。

这又出现另一个问题,如果保险法改了怎么办?

听到这样的提问,真是让人觉得啼笑皆非。有些人呢,一辈子连新闻联播都没看近期,把对于国家大事的关注全放在保险法***。

当然,有人关注是好事儿。

所以有一期直播,我专门把《保险法》历次修订和修正前后的内容,给大家做了分析。

仔细看完历次《保险法》修订和修正之后,就会有结论:

保险法的修改是为了符合时代背景(比如2002年修正,是因为我国加入了WTO,兑现加入时松绑对外资限制的承诺),

促进经济发展(同前)、

保护投被保人利益(比如对自杀两年后不可免责,就是2009年修订的内容)。

每一次修订或修正,都经历过仔细研讨。比如2009年的修订,从2004年就开始征求意见了。

保险法修改内容(新旧保险法的对比)

保险法真的不是老板画的饼,说改就改。

抬杠的话,我也会说。退一万步讲,我们做一个权衡:把92条改掉,和某个保险公司经营不善破产,哪个发生的可能性大?

实际上,如果你尤其在意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健性,答案可能也有点反直觉。

很多人认为,知名品牌一定比小公司更安稳——这是一种一厢情愿,也是对国内保险市场不了解的表现。

中国内地的保险市场具有特殊的历史性。

90年代,国内保险业发行过一批预定利率高达8%甚至9%的长期、甚至是终身储蓄保险,给寿险业造成了沉重的历史包袱

这批历史包袱现在还在消化,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历史久的公司、产品价格较高的原因之一。

他们不想提升性价比吗?可能也不想吧,但更多的原因是,非是不想,实是不能。

背着沉重历史包袱的,和轻装上阵的,谁的压力大?面对系统性风险时,谁的抵抗力强,还真不一定。

2008年,某公司出海,投资海外保险公司,原来是一桩好事,谁知遇上金融海啸遭到连累,命悬一线。

如果没挺过来,那就是检验保险法、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时候了。幸好最后挺过来了,我们才能像说段子一样说起。

总结:

希望你在买保险时,请关注产品和服务本身,而不是其他那些有的没的——这个建议,不区别针对某几家公司,对每家正规持牌经营的保险公司,都一样。

贸易战那会儿,还有人问我,美资保险公司是不是有风险,真是太……阴谋论要不得了。

拜托啦,离作品近一点,离吃瓜远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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