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自注销登记时终止。法人的权力机构可以作出解散法人的决议,自权力机构作出解散决议时,法人解散。法人以决议形式解散的,应当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才可完成注销登记。因此,终止的法定程序为权力机构作出解散决议→组成清算组→清算→注销登记→法人终止。清算是从解散到注销登记的法定环节,而且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程序。若法人未经清算,自作出解散决议后直接注销登记,法人虽会终止,但清算义务人会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清算不及时尚且应承担法律责任,未经清算直接注销登记会承担更重的责任。
公司是典型的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最主要、最普遍的营利法人类型。公司清算,主要依据《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基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作出决议的方式解散公司。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公司股东。《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如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决议的方式解散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股东会承担如下几种法律责任:
首先,公司注销后未清偿的债务,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起诉请求股东清偿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清算的价值,在于将公司的资产变现,对剩余资产再分配。公司如有负债,应该对其进行清偿,此为满足债权人利益需要;在清偿所有债务后若仍有资产,则由股东分配。清算组应在成立之后10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前来申报债权,并在60日内登报公告清算消息。前者是为了已知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后者是为了保护未知的债权人,防止其不知解散事实而错过债权申报机会,两项均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清算义务人,如其未履行法定的清算义务,则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即对因未履行清算程序而无法申报的债权承担清偿责任。
其次,在办理注销登记时,股东如果曾作出过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则该承诺有效,债权人有权要求承诺股东兑现该承诺,向其主张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生效判决确认的公司债务本应由公司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公司自己为被执行人。基于责任有限的原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财产及责任与公司独立。但在未经清算即注销的场合,申请执行人有权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未执行到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公司清算中,如公司资产在清偿完债务后有剩余,则由股东自行分配,这种情形对股东完全有利;如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只需转入破产程序而已,虽不利,但通常也无需股东承担清偿责任。但若未经清算而直接注销公司,会承担前述三种法律责任,相较于清算所可能产生的破产后果,未经清算而直接注销显然得不偿失,对股东尤其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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