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均起重要作用
最高被判十五年
审讯时,四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他们交代,赎金由许某奇收取,四人分别分到20万元-30万元不等,总计100多万元,其余的钱均被许某奇拿走。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限、张某怀、林某松、邱某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许某限等人受许某奇召集参与实施绑架,本案犯罪工具的准备、向被害人家属索取赎金等行为均由许某奇实施,因此许某限等人的作用比较小,在量刑时予以体现,但几人参与了预谋、踩点以及绑架、看管等过程,邱某提供了关被害人的场所,还参与看管及负责提供饮食,因此,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均起重要作用,均不足以认定为从犯。综上,法院以绑架罪分别判处许某限、张某怀、林某松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邱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日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许某限等4人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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