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21日***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什么新亮点呢,请听小编来吐给大家说说。
一、取消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加强了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从过去采取验收行政许可这种一次性的监管方式调整为对建设项目从设计到施工再到投产使用的全过程监管方式,提升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效力。
二、细化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建设和资金保障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建设单位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三、将过去由环境保护部门组织验收的方式调整为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的有效运行是建设单位自己的事,环境保护部门不再为其背书,环境保护部门与建设项目及其建设单位是监管和被监管的关系,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四、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构建了***—市场—社会之间的三分结构,理顺各治理主体之间与内部的权责关系,形成企业守法、***监管、社会监督的共治局面。
五、规定了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要求,这将有力促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对于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途径,将有力推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持续改进,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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