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给予补偿就注销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证?最高法说不可以!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会存在这种情形,在没有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就把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证给撤销了,这种行为合法吗?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申7530号《行政裁定书》进行释明,其认定:行政机关作出了案涉房屋所在区域的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的房屋也已被拆除,但没有证据显示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或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即行政机关没有对被征收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对第三人注销当事人土地使用权证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均系适用法律错误。
律师说法: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很多情况下,征收方为了快速获取土地进行招拍挂出让土地,就会出现强制拆除房屋、强占土地的情形,还会把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然后进行招拍挂出让土地,这种情形肯定是不合法的,也不符合“净地”出让的条件。而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的处理也不一样,但本人认为,在没有对被征收人补偿到位的情况下,出让土地属违法行为,而不对上述行为加以制止,会助长征收方不依法履行征收程序的行为。因此,建议统一处理意见,对未履行补偿安置行为就进行土地出让的行为予以处罚,才会有更有利于依法行政,对老百姓来说才是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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