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是指持有可以通过背书进行转让的票据的,在票据被盗、丢失、灭失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公示催告相关权利人申报权利的程序。
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的票据,作为可以流通的债权证券,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使用票据可以减轻交易过程中资金支付压力,故而有不少企业选择以出具、转让票据的方式进行交易结算。
票据本身作为票据持有人享有债权的凭证,如一旦被盗、丢失或者灭失,就需要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确认该票据是否存在其他权利人。如没有,则将申请人对票据享有的债权进行确认。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在申请中应当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事实等信息。
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一方面要向票据支付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另一方面,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内,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程序的使命已经完成,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和作用,只是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其权利,对票据权利的归属并不进行认定。如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申请人和申报权利的申报人,就其之间对票据权利的争议,均有权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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