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是二级建造师的基础课程之一。涵盖了建设工程比较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包括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施工许可法律制度、发承包、安全与环境、合同、安全生产、建设工程质量制度以及解决纠纷几个方面,内容繁多,知识面广泛,但是考试的重复性比较大。
今天就位广大考友总结盘点了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核心知识点,由于篇幅有限先写出一部分。需要完整版的考友,可以关注、私信我领取完整版内容。
1. 法的形式
2. 法的效力层级
(一)宪法至上
(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机关制定
(四)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制定
(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3.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施工企业组建的非常设下属机构。
(2)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3)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4. 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
(2)法律后果: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5. 土地所有权
国家所有——城市市区
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6.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且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7. 地役权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需役地的转让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的转让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8.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动产物权自交付生效。
9. 侵权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10. 专利权
(1)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2)保护期限:发明:20 年;
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10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11. 商标权
商标有效期为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应当在期满前 12 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
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 6 个月的宽限期。
12. 著作权
13.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
(2)自然人:终生加死后 50 年;合作作品:最后一方死亡后 50 年
(3)法人:首次发表后 50 年;50 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
14. 担保
15. 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2)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6. 保证人资格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17. 保证期间的合同变更
主债权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主债务转让: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18. 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
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
管的财产。
19. 抵押权的实现
(1)方式:折价或拍卖、变卖
(2)抵押清偿的顺位
20. 可以质押的权利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
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
其他权利。
21. 定金
定金罚则: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
当双倍返还定金。
生效:定金合同从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限额: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22. 建筑工程一切险
23.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等。
24. 建设工程常见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建、设、施、监)
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报价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25.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①投资额 30 万元以下;②建筑面积 300m2以下)
(2)抢险救灾工程;
(3)临时性房屋建筑;
(4)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5)已经办理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的;
(6)军用房屋建筑工程。
26. 施工许可证管理:延期、核验、重批
(1)建设单位应当从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
(2)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 1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7.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1)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2)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期满前 3 个月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许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3)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28. 不予批准企业资质申请的情形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 1 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29. 实际施工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30. 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31. 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32. 注册建造师不予注册的情形
33. 执业管理的规定
34. 可以不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而不适宜招标的;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
***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35. 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36. 两阶段招标
适用于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
(1)第一阶段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
(2)第二阶段仅向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3)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37. 最高(最低)投标限价
38. 投标人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以上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39.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40. 投标文件应当拒收情形
41. 投标保证金
限额: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且不得超过 80 万。
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42. 否决投标情形
43.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
不良行为类别
认定标准的区别
(一)资质不良行为
资质条件不符合以及违反资质管理有关规定
(二)承揽业务不良行为

资质条件符合但是承揽工程的手段违反法律规定
(三)工程质量不良行为
违反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四)工程安全不良行为
违反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五)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
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
44. 垫资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45.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46.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1)合同权利的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合同义务的转让: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47. 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8. 违约金
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
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49. 违约责任的免除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50. 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1 年以上不满 3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2 个月;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
不得超过 6 个月。
51. 劳动合同不得解除情形
52. 经济补偿的标准
53.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且必须在 2 年以上。被派遣劳动者在 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54.
劳动保护
55.
劳动争议
56. 劳动争议解决
57. 买卖合同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58. 融资租赁合同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2)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3)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4)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5)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59. 运输合同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60.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61. 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的防治
对于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是防治扬尘污染。
(1)土方作业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 1.5m,不扩散到场区外;
(2)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 0.5m;
(3)施工现场非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
(4)选择风力小的天气进行爆破作业。
62. 水污染的防治
63. 按日连续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 续处罚。
64. 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 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 24 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 7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65.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1)有效期为 3 年,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3)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变更后 10 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4)企业破产、倒闭、撤销应将其交回并注销;
(5)遗失安全许可证应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补办。
66.可以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形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67.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 25%。
(2)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
68.特种作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1)建筑电工;(2)建筑架子工;(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7)经省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69.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
70.工伤认定
71.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72.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73.见证取样和送检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74.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75.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76. 消防验收
77.建筑工程节能验收
78.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
79.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80.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81.不适用《仲裁法》的情形
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③劳动争议仲裁;④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82.特殊地域管辖
83.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84. 证据的种类
民事证据有以下 8 种
85.举证时限
86.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87.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88.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中止
(2)中断
89.宣判
90.上诉期间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91.对上诉案件的裁判
92.民事诉讼的执行根据
93.仲裁基本制度
94.仲裁协议的必要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95.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96.法院调解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④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97.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98.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99.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
(1)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 日的除外。
(2)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100. 行使行政职权时侵权的赔偿责任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
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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