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没有开庭审理就驳回起诉,合法吗?
开庭审理一直都是我们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则,这主要是为了庭审能够公开透明,同时也是为了法官在庭审中根据双方的举证、辩论等情况发现案件真相,实现庭审实质化。这一规则要求人民法院除了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开庭审理。那么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能够不经开庭审理就驳回起诉呢?沈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
马先生的房屋被市规划部门实施了强拆行为,马先生想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行为违法,马先生以市规划部门为被告提起诉讼,在案件被受理后,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市规划部门实施的强拆行为是受市***之拖,市***才是适格的被告。人民法院告知了原告这一内容,但是原告并不更改被告。最终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原告对该裁定不服,其认为人民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就作出裁定的行为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级人民法院也没有进行开庭审理,而是通过书面审理认定上诉人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原告申请了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过程中明确:在一审中,对于驳回起诉的裁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作出裁定。在二审中,如果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可以书面审理,迳行裁判。本案中,两级人民法院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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