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有哪些(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一、管辖程序

依据«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的规定,将管辖明确为:

1.地域管辖(«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2.级别管辖(«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3.共同管辖

4.指定管辖(«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其适用条件分别是:

地域管辖条件: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是确定管辖的基本标准。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有哪些(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级别管辖适用: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行使。

指定管辖适用: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对该违法案件无管辖权的,为保证该案件的调查处理,依照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

二、回避程序

回避定义:是指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因与其处理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平性,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程序。

回避的适用条件:

(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2)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送达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中的送达是执法部门依照一定方式和手续将行政执法文书送交行政相对人的活动,根据«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送达执法文书。

四、行政执法检查程序

行政执法检查是指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检查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目的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纠正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特别提醒:

(1) 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无论有没有发现违法行为都应该进行书面记录。

(2)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即相对人人身和财产安全、检查现 场其他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及执法人员自身安全。

五、证据保存登记程序

行政执法中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执法部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文字描述:

(1) 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 当场清点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制作«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当事人一份。

(3) 自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六、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指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执法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文字描述:

(1) 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 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 通知当事人到场

(4)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 制作« 现场笔录» 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 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7) 制作并当场交付«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8)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制作«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七、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中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文字描述:

(1) 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查明对方身份

(2) 调查并收集必要的证据

(3) 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4) 口头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5)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ꎻ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6)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 称,«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7) 当事人在«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8) 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副本提交所属执法部门备案。

八、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特别说明:立案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立案:

(1) 有证据初步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

(2) 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

(3)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 在法定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期限内

(5) 适用普通程序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听证程序

根据« 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 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 较大数额罚款

(2)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重大案件法制审核

依照« 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订) 第五十八条规定,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ꎬ经过听证程序的

(3)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重大案件法制审核人员范围

法制审核人员可以由执法部门内部人员担任,也可以是执法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担任,执法部门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重大案件法制审核事项

法制审核人员及其工作机构,主要从下列方面对拟作出重大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1)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 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3)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4)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5) 执法是否超越执法部门的法定权限

(6)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7)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适用情形

根据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交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1) 拟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

(2) 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较恶劣或者危害较大的,或者复杂、疑难案件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3)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应制作«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十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 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至第六十条,«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

十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执法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具体计算可以按照“6+3” 原则。即决定书送达六个月以后,三个月以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根据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行政机关不缴纳强制执行费。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执法部门应当制作« 催告书» 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执法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义务后,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制作送达« 催告书»

执法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

(1) 强制执行申请书

(2) 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 当事人的意见及执法部门催告情况

(4) 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执法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执法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执法部门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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