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对自身的赔偿金额进行限制,显然属于上述规定中“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的情况。所以,快递公司一般都在快递单背面或者手机下单的页面上,用足够引发消费者注意的颜色、字体等对相关内容予以明示。在此案例中,小张通过微信小程序下单寄件,必须勾选同意并接受快递公司相关协议的选项,才能下单,而协议的链接用特定的颜色标识,内文也用足够令人警醒的红色字说明了保价及赔偿事宜。所以,快递公司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最高赔付小张1000元钱,小张需要为自己的一时疏忽承担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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