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协议受法律保护吗(居间协议合同法律规定)

作者/胡文友律师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3日,王某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返佣协议书》,约定如该公司在王某的帮助下成功让某公司签约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该公司在收到某公司支付的佣金后应向王某支付130万元合作佣金。现某公司与该房地产经纪公司之间的中介费合同纠纷诉讼判决已生效,法院判决某公司向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佣金220万元,故房地产经纪公司应按《返佣协议书》的约定向王某支付双方约定的合作佣金130万元。经多次沟通,房地产经纪公司主张《返佣协议书》无效,拒绝向王某支付合作佣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便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胡文友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依法提起诉讼依法维权。

居间协议受法律保护吗(居间协议合同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佣金130万元。

【律师解读】

1.合同有效的要件是什么?

合同是最为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效力的认定也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疑难问题之一。《民法典》第502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所谓“依法成立”,应指合同具备有效要件,即具备《民法典》第143条规定的有效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什么情况下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该规定采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态度。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两者的区分主要以行政法的立法目的和强制性规范的设立目的为原则。如果法律规范的目的单纯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并无涉及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意图,则应当根据行政管理权与司法审判权职能区分要求,把这类强制性规范作为管理性规范对待,排除在认定合同效力依据的范围之外。

《民法典》中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自愿出具《返佣协议书》,原告予以接收。原、被告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故法院认定《返佣协议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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