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签订大大小小各类的合同,而有些合同当事人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在合同中会习惯附上免责条款。这些免责条款真的能够如愿免除责任吗?
对于免责条款的适用,常见于保险合同中。举个例子,小王感情受挫想要轻生,但又担心年迈的父母,于是给自己投保了一份寿险之后服毒自杀。但保险公司却拒绝对她的家人给予赔偿。原因是保险合同在“自杀条款”中约定了两年的免责期。
那么这种免责条款约定是否有效呢?
首先,合同是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签订的,要使得合同条款有效,条款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一、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经各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意思表示一致,各方当事人能够接受,合同条款才能缔结生效。
二、合同条款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和风险。但不能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和风险,限制和剥夺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或者故意加大另一方当事人的风险。
三、格式合同条款,其提供者须尽说明义务。对于事先拟好的免责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应该采取加粗或者高亮等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对条款进行说明。
对于免责条款,我国《民法典》第506条规定了合同中的这两种类型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即条款约定行为对对方造成的损害可免责,这种条款是无效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即条款中约定因为自己的行为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也是无效的。
而上述的案例,保险公司对于“自杀条款”设置两年的免责期,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投保人为了获取赔偿而做出极端的行为,没有触及条款无效的情形,所以这个条款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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