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案例)

撤销权是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主要规定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之中


举例来说

张三为债权人,李四为债务人,债务为10万元,还款日期为10月1日。

李四在还款日期前,转让其大众牌汽车给其朋友王五。

该车二手市场价为十万元,其转让价格仅为三万,转让行为导致李四无法足额偿还张三。

那么此时张三便是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李四的转让行为,让王五将汽车归还李四,李四变卖后偿还张三债权。

张三向法院请求撤销李四和张三的买卖合同的权利,即为债权人的撤销权。


撤销权的生效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2、其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以上为撤销权的生效条件,而在《民法典》生效后,出现许多的变化,对于债权人来说更为有利


《民法典》后变化

1、处分行为范围扩大:不仅仅只是包括债权,债权担保等恶意处分行为都包含在内,可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案例)

2、处分行为方式增多:不仅仅包括上述的情形,还增加了不合理高价和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等方式,都属于可撤销范围。

以上内容大部分,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之中出现。

《民法典》对其内容大幅度纳入,使得原来的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效力增强。

而其中大部分条款,都更加有利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


注意事项

1、费用负担:

撤销权律师费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应分担。所以如果提起诉讼,不要忘记把律师费、差旅费写上。


2、和代位权的区别:

代位权恶意较小,只是懈怠,而撤销权达其恶意较大,达到了故意,所以未规定日期。

也就是对于代位权必须是在债权到期后,次债务人懈怠行使权利,债务人才可以撤销。

而撤销权并没有这样规定,只要出现上述情形即可诉讼要求撤销。

(限于篇幅,不过多书写区别,只写变化,如果大家想看可私信)


3、价格: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和高价,根据规定,以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三十和七十为标准。

4、返还问题:和代位权不同,第三人在撤销后返还的人为债务人,并非债权人。

5、优先权问题:撤销权并无优先权,因为第三人并非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所以所以在撤销权,要及时通过保全、诉讼等渠道,保全财产。


实务考虑:

对于债权人撤销权,要积极行使。

在《民法典》生效后,对于行使的日期并无规定,且胜诉后律师费由被告负担,所以要积极行使。

但在胜诉后,相对于债权人代位权来说,缺少优先权,所以要积极行使诉前保全等途径。

保证自身的债权得到清偿,而不为被他人搭乘顺风车。


法条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发布日期1999-03-15 实施日期1999-10-01

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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