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如下: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条是关于赠与法定撤销的规定。
在第658条,我们讲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任意撤销权与本条所规定的法定撤销权的区别包括:
一、任意撤销权仅限于一般赠与,公证赠与和具有公益、道德性的赠与,不适用任意撤销;但法定撤销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赠与。
二、任意撤销权应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行使,过期无效,如果是分批交付的,则行使任意撤销权,只能撤销尚未转移财产权利的部分,已经转移所有权的赠与财产不能撤销;但法定撤销是撤销整个合同,一旦撤销,整个赠与合同自始消灭,双方应当恢复到赠与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即已经转移所有权的赠与财产,受赠人也应当返还。
三、任意撤销权只需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法定撤销权属于除斥期间,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该期间的,撤销权消灭,赠与合同仍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四、任意撤销权不需要撤销事由,即赠与人无需任何理由即可主张撤销;法定撤销权必须是基于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才能主张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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