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担行政行为是哪些(行政主体的概念及主要类型)

行政处罚,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减损其权利或者其义务的方式实施的制裁行为。对行政处罚而言,关键要把握其核心——***罚性

***罚性,是行政处罚区别于其他负担性行政行为的主要标志,主要包含两个因素:第一,是***罚的目的;第二,是实现***戒目的的方式会给当事人增加负担。对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具体的种类规定。

负担行政行为是哪些(行政主体的概念及主要类型)

《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至于其他负担性行政行为,大致有以下类型:

(一)滞纳金。这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的行为,目的是为了执行,让当事人缴纳本金,不存在***罚的目的。

(二)取缔行为。这是一种对未经许可的非法活动予以禁止的行政行为,目的并不是***罚,而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具有预防性质。

(三)责令限期改正。这是一种让当事人恢复合法状态的行政行为,并不具有***罚性,也没有给当事人增加负担。

(四)收费行为。这是行政机关为了一定的社会管理目的而征收费用,如社会抚养费、追缴社会保险费等,性质上属于行政征收。

(五)撤销行为。这是行政机关对违法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机关纠错,并不是给当事人增加新的负担,不属于行政处罚。

(六)注销行为。这是行政机关针对许可证等法律文书之类的登记事项予以取消的行为,实质上是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权利已经灭失,并不具有***罚性。

综上所述,对于行政处罚和其他负担性行政行为的区分,最主要就是看有没有给当事人增加新的负担以及取决于行政机关作出行为的目的,这样一来,两者的区分就会显得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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