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记录几年消除(行政处罚后的个人影响)

8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更好落实《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规定》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2014年,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原工商总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立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暂行规定》实施6年多来,市场监管部门以信息公示为手段,积极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取得积极成效。但这项制度实施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如公示期限较长、缺乏信用修复途径等,客观上导致个别企业怠于履行法定义务,不利于企业重塑信用。

行政处罚记录几年消除(行政处罚后的个人影响)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深化,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逐步增强,对信用修复的诉求也越来越迫切。

在此背景下,市场监管总局启动了《暂行规定》的修订工作。这次修订,缩短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并对其进行分级分类处理,刚柔并济,为市场监管部门规范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提供了依据,也回应了社会各界普遍关切,有助于失信主体重塑信用,提高诚信水平。

二、《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此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本着总体稳定、小幅调整原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调整信息公示期限。将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一般公示期限由5年缩短为3年,并按分级分类管理原则,规定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小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3个月。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3年的,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公示。上述规定也与其他部门有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周期基本一致。

二是建立提前停止公示制度。规定公示已满一定期限,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提前停止公示;受到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同时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由总局另行制定,便于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正。相关内容在《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中予以细化,为企业提供重塑信用的机会。

三是规定信息公示救济路径。顺应企业呼声,参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相关要求,规定了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后,撤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制度。

四是明确适用范围。考虑到机构调整和药品监管、知识产权管理行政处罚权行使情况,明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适用该规定,并将标题调整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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